2020年3月3日星期二

計劃內臨時工如何轉制


  問:
  我1992年9月參加工作,當時是計劃外臨時工,1994年12月經寧夏回族自治區分行批准成了計劃內臨時工,至今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長達13年之久。有人說,計劃內臨時工,在勞動轉制時,應當轉為合同制職工,新北臨時工享受合同制職工的待遇。請問國家是否有這方面的規定?
  解答
  國務院1986年頒布的《國營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暫行規定》(國發[1986]77號)第一章第二條的確規定,企業在國家勞動工資計劃指標內招用常年性工作崗位上的工人,除國家另有特別規定者外,統一實行勞動合同制。
  由於1995年開始施行《勞動法》已明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通過簽訂勞動合同確立雙方的勞動關系。原實行勞動合同制暫行規定現已廢止,高雄臨時工但上述的原則並沒有改變。

  另外,按照原勞動部辦公廳《對<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若幹問題的請示的複函》(勞辦發[1997]88號)的答複:全面實行勞動合同制度以後,用人單位在臨時性崗位上用工,應當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並依法為其建立各種社會保險。對於在本企業連續工作已滿10年的臨時工、續訂勞動合同時,也應當按照《勞動法》的規定,如果本人要求,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,並在勞動合同中明確其工資、保險福利待遇。用人單位及其本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用,並享受有關保險福利待遇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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